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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不法分子往往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引诱公众参与,骗取公众钱财。
日前,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涉案2名被告人判处刑罚。
2017年11月28日,云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云南省昆明市注册成立,并创建了ABA投资平台,被告人李某某为实际控制人。自2017年12月起,该公司采用推荐会、组织培训、口口相传、微信交流等方式进行宣传,承诺投资小、能保本、期限短、收益大,并向为ABA投资平台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的人给予返点费。2017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发展并安排被告人韩某某担任该公司“商学院院长”,为该平台吸收资金做宣传。随后被告人韩某某发展曾某某(已判决)、郝某某(已判决)在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乌拉特前旗等地向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余万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韩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以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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